正文
2015年是“十二五”规划的收官之年,一年来,全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深入实施“十二五”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,坚持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,鼓励发展社会办医,深入推进医药分开、双向转诊、医联体和分级诊疗,积极探索医疗卫生资源在京津冀地区的合理配置,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,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,促进首都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。
一、卫生资源
(一)医疗卫生机构总数
2015年末,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数达10425家,其中医疗机构10270家(含109家三级医疗机构、144家二级医疗机构以及652家一级医疗机构),其他卫生机构155家。与上一年比较,医疗卫生机构增加156家,其中:医疗机构增加159家(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站)增加21家),其他减少3家(见表1)。与“十一五”末比较,增长9.4%。
701家医院按经济类型分,公立医院269家,民营医院432家。其中682家地方医院,按床位数分:100张床位以下医院491家,100-199张床位医院64家,200-499张床位医院60家,500-799张床位医院35家,800张及以上床位医院32家。
表1. 全市医疗卫生机构、床位、人员数
机构类型
|
机构数
|
编制
|
实有
|
卫生
|
卫技
|
执业(助理)
|
注册
|
(个)
|
床位
|
床位
|
人员
|
人员
|
医师
|
护士
|
|
(张)
|
(张)
|
(人)
|
(人)
|
(人)
|
(人)
|
总计
|
10425
|
118384
|
111555
|
321151
|
256531
|
96445
|
114294
|
一、医院
|
701
|
108795
|
104644
|
239155
|
194203
|
68184
|
95895
|
公立医院
|
269
|
87191
|
82792
|
198290
|
165610
|
57304
|
83148
|
民营医院
|
432
|
21604
|
21852
|
40865
|
28593
|
10880
|
12747
|
医院分级别: 三级医院
|
108
|
65744
|
62171
|
164005
|
137698
|
46940
|
71010
|
医院分级别: 二级医院
|
125
|
26291
|
25373
|
47337
|
36733
|
12920
|
17166
|
医院分级别 :一级医院
|
440
|
15654
|
16069
|
25139
|
18016
|
7680
|
7007
|
未评医院
|
28
|
1106
|
1031
|
2674
|
1756
|
644
|
712
|
医院分类别: 综合医院
|
336
|
62824
|
62005
|
158970
|
133244
|
46487
|
68290
|
中医医院
|
187
|
22140
|
19810
|
35503
|
28351
|
11496
|
11108
|
医院分类别 : 专科医院
|
171
|
23731
|
22729
|
44619
|
32568
|
10186
|
16482
|
护理院
|
7
|
100
|
100
|
63
|
40
|
15
|
15
|
二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
|
9487
|
6509
|
4442
|
61757
|
48444
|
23893
|
14954
|
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站)
|
1979
|
6509
|
4412
|
31428
|
26193
|
11631
|
7716
|
门诊部
|
1070
|
|
30
|
14499
|
11491
|
5678
|
4042
|
诊所、卫生所、医务室
|
3623
|
|
|
12079
|
10448
|
6310
|
3158
|
村卫生室
|
2815
|
|
|
3751
|
312
|
274
|
38
|
三、专业公共卫生机构
|
115
|
3080
|
2469
|
14868
|
11475
|
3905
|
3263
|
急救中心(站)
|
14
|
|
|
1713
|
931
|
469
|
327
|
采供血机构
|
7
|
|
|
883
|
585
|
38
|
329
|
妇幼保健院(所、站)
|
19
|
2416
|
1935
|
6229
|
5135
|
1992
|
2220
|
专科疾病防治院(所、站)
|
25
|
664
|
534
|
872
|
550
|
201
|
235
|
疾病预防控制中心
|
30
|
|
|
3876
|
3073
|
1199
|
147
|
卫生监督所(中心)
|
18
|
|
|
1276
|
1189
|
|
|
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
|
2
|
|
|
19
|
12
|
6
|
5
|
四、其他机构
|
122
|
|
|
5371
|
2409
|
463
|
182
|
疗养院
|
1
|
|
|
|
|
|
|
医学科学研究机构
|
28
|
|
|
3294
|
1462
|
174
|
12
|
医学在职培训机构
|
9
|
|
|
200
|
26
|
2
|
11
|
临床检验中心(所、站)
|
23
|
|
|
836
|
422
|
35
|
4
|
其他
|
61
|
|
|
1041
|
499
|
252
|
155
|
(二)卫生人员总数
2015年末,全市卫生人员数达32.1万人,与上一年比较,卫生人员增加1.2万人,增长3.9%。与“十一五”末比较,增长29.3%。
在卫生人员总数中,卫生技术人员25.7万人,其他技术人员14750人,管理人员16065人,工勤技能人员28486人,乡村医生和卫生员3439人。卫生技术人员中,执业(助理)医师9.6万人,注册护士11.4万人。与上一年比较,卫生技术人员增加1.0万人,增长4.2%。与“十一五”末比较,增长31.6%。
2015年每千常住人口卫生人员14.8人;每千常住人口卫生技术人员 11.8人;每千常住人口执业(助理)医师 4.4人;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 5.3人。
(三)医疗机构床位数
2015年末,全市医疗机构编制床位总数达118384张,比上一年增加4731张,增长4.2%;比“十一五”末增加23803张,增长25.2%。其中:医院编制床位总数达108795张(占全市的91.9%),比上一年增加4713张,比“十一五”末增加23399张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床位总数达6509张(占全市的5.5%),比上一年减少了9张,比“十一五”末增加678张。
全市医疗机构实有床位总数达111555张,比上一年增加1766张,增长1.6%;比“十一五”末增加18684张,增长20.1%。其中:医院实有床位总数达104644张(占全市的93.8%),比上一年增加1793张,比“十一五”末增加18709张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有床位总数达4412张(占全市的4.0%),比上一年减少103张,比“十一五”末增加174张。
2015年,全市每千常住人口医疗机构编制床位5.5张,每千常住人口医疗机构实有床位5.1张。与上一年相比,均有所增加。
(四)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
2015年末,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站)1979家,其中: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26家,社区卫生服务站1653家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数达28744人(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4059人),每个中心平均88.2人;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数2684人(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134人),每站平均1.3人。与上一年比较,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站)增加21家,卫生人员增加752人。
2015年末,全市村卫生室2815家,乡村医生和卫生员3439人。与上一年比较,村卫生室减少46家,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增加33人。
(五)医疗卫生机构支出与财政补助
2015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总支出达到1688.4亿元,与上一年比较总支出增加202.7亿元,增长13.6%。财政补助达271.5亿元,较上一年增加46.1亿元,增长20.5%;占总支出的比例为16.1%,较上一年增加0.9个百分点。与“十一五”末比较,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总支出增加878.8亿元,财政补助收入增加147.5亿元。
2015年医疗机构总支出1600.2亿元(政府办医疗机构总支出占医疗机构总支出的79.5%),财政补助211.4亿元;全市三级医疗机构总支出1077.6亿元,财政补助118.8亿元;全市二级医疗机构总支出246.4亿元,财政补助34.4亿元。与上一年比较医疗机构总支出增加183.9亿元,增长13.0%,财政补助收入增加26.8亿元,增长14.5%;与“十一五”末比较医疗机构总支出增加841.3亿元,财政补助收入增加111.2亿元。
2015年,全市继续加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。经统计,2015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站)总支出为145.5亿元, 财政补助52.1亿元,与上一年比较总支出增加17.4亿元,增长13.6%;财政补助增加8.5亿元,增长19.4%。与“十一五”末比较总支出增加92.1亿元,增长1.7倍;财政补助增加33亿元,增长1.7倍。
2015年,全市2815家村卫生室,总支出为10092万元,上级补助收入为5029万元,与上一年比较,总支出增加93.3万元,增长0.9%,上级补助收入增长3.4%。与“十一五”末比较,总支出增加3787.2万元,增长60.1%。
(六)卫生总费用
2014年北京市卫生总费用筹资总额为1594.64亿元,其中政府卫生支出、社会卫生支出、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分别占24.73%、55.85%、19.42%。卫生筹资总额比上一年增长15.90%,增长速度高于GDP的增长速度(7.30%)。2014年北京市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重达7.48%,比上一年上升0.56个百分点。
2014年,政府卫生支出占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、占GDP的比重分别为8.23%和1.85%,均比上一年有所增长,分别增长0.25和0.02个百分点。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重降至19.42%,比上一年下降0.99个百分比。
2014年,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、城乡医疗救助经费合计730.82亿元,比上一年增长12.29%,分别增长11.30%、55.77%、13.48%、22.17%。
二、主要健康指标
2015年,全市户籍居民平均期望寿命为81.95岁,较上一年增加0.14岁,其中,男性79.81岁,女性84.16岁。
2015年,全市常住居民孕产妇死亡率7.16/10万,户籍居民孕产妇死亡率8.69/10万,孕产妇死亡率一直控制在12/10万以下 。全市常住居民婴儿死亡率为2.10‰,户籍居民婴儿死亡率为2.42‰,继续维持在较低水平。
2015年,全市居民总死亡率为6.42‰。全市居民前十位死因疾病依次为恶性肿瘤、心脏病、脑血管病、呼吸系统疾病、损伤和中毒、内分泌和营养代谢疾病、消化系统疾病、神经系统疾病、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和传染病,占全部死因的94.88%。
三、疾病防控
(一)传染病报告发病和死亡
2015年,全市甲乙类传染病共报告发病32460例,死亡177人。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病种依次为痢疾、肺结核、梅毒、猩红热和病毒性肝炎,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88.6%;报告死亡数居前五位的病种依次为病毒性肝炎、艾滋病、肺结核、狂犬病和梅毒,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死亡总数的96.6%。
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为150.9/10万,报告死亡率为0.8/10万。与上一年相比报告发病率下降8.8%,报告死亡率上升8.1%。较“十一五”末,报告发病率下降43.9%,报告死亡率下降39.1%。
2015年,丙类传染病共报告发病74895例,死亡2人。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病种依次为其它感染性腹泻病、手足口病、流行性感冒、流行性腮腺炎和风疹,占报告发病总数的99.9%。报告死亡2人,手足口病和流行性感冒各1人。
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为348.1/10万,报告死亡率为0.01/10万。与上一年相比,报告发病率下降28.9%,报告死亡率下降71.9%。较“十一五”末,报告发病率下降37.8%,报告死亡率下降91.4%。
(二)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死亡
2015年全市无重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,共报告21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,均为一般级别,发病300人,死亡8人,与上年同期相比,报告事件起数增加1起,发病人数减少93人,死亡人数增加7人。
四、卫生监督
2015年,全市共有被监督单位6.6万家;全年共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31.5万户次,合格率98.9%;全市卫生监督行政处罚5755件,罚款1138.4万元。
(一)公共场所卫生监督
2015年,全市公共场所卫生被监督单位2.9万家,从业人员20.2万人,持健康证人数占99.1%。全年对公共场所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12.6万户次,合格率98.6%;依法行政处罚2430件,罚款378.8万元。
(二)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
2015年,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被监督单位1.0万家,从业人员2.3万人。全年对生活饮用水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3.7万户次,合格率99.5%;依法行政处罚784件,罚款197.4万元。
(三)消毒产品卫生监督
2015年,全市消毒产品被监督单位135家,消毒产品生产企业295户次,合格率99.56%;消毒产品经营单位437户次,合格率100%。
(四)学校卫生监督
2015年,全市被监督学校0.3万所,全年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1.4万户次,合格率99.3%。依法行政处罚103件。
(五)职业卫生监督
2015年,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被监督单位47个,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138户次,合格率98.5%。依法行政处罚12件,罚款1.0万元。
(六)放射卫生监督
2014年,全市放射卫生被监督单位1460个,职工总数21.0万人,放射工作人员占3.7%。依法行政处罚案件170件,罚款118.9万元。
(七)医疗服务、采供血和传染病防治监督
2015年,全年开展医疗服务、采供血和母婴保健等卫生监督检查共5.0万户次,合格率99.3%;依法卫生行政处罚628件,罚款305.3万元。全年开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检查共4.1万户次,合格率99.16%。依法行政处罚389件,罚款59.2万元。
(八)控烟卫生监督
自6月1日至12月31日,北京市卫生监督机构共出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8.6万人次,共监督检查4.2万户次,发现不合格单位0.6万户次,责令整改0.6万户次,共计做出行政处罚288件,罚款72.9万元;因个人违法吸烟做出卫生行政处罚951件,罚款4.9万元。
五、妇幼卫生
(一)妇幼保健
2015年,孕产妇产前检查率为99.98%、产后访视率为97.55%、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为97.27%、住院分娩率为100%,与上年持平。2015年,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91.34%,比上年提高0.46%。
2015年户籍人口围产儿主要出生缺陷发生率为16.37‰,与上年比增长16.76%。
(二)儿童死亡率
据妇幼卫生监测统计,2015年,本市户籍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3.02‰,婴儿死亡率为2.42‰,新生儿死亡率为1.52‰。我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、婴儿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继续维持在较低水平。婴儿前五位死因依次为:早产低体重、先天性心脏病、出生窒息、其他先天异常、肺炎,五项死因占全市婴儿死因的56.65%。
(三)孕产妇死亡率
据妇幼卫生监测统计,2015年户籍孕产妇死亡率为8.69/10万,较上一年略有波动,比“十一五”末的12.14/10万下降了28.42%。孕产妇死因为:羊水栓塞(占36.36%)、妊娠合并内科合并症(占27.27%)、妊娠合并其他疾病(占27.27%)、产科出血(各9.09%)。
六、精神卫生
根据2015年重性精神疾病监测年报统计数据,本市登记在档的精神障碍患者为62430人,去除死亡患者后,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册57909人(去除死亡人数),其中诊断为精神分裂症、持久性妄想障碍、分裂情感性障碍、双相(情感)障碍(包括躁狂发作)、癫痫所致精神障碍、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重性精神疾病患者57070人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服务工作成效显著,在册患者管理率88.7%,在管患者病情稳定率98.6%,达到国家要求的工作目标。
七、院前急救
2015年,全市120及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,共接诊58.9万人次(其中普通病人50.5万人次,危重病人8.4万人次),与上年相比,接诊人次增加0.1万人次,增加了0.2%。
根据全市院前急救病人急救分类与构成分析,2015年前5位急救疾病依次为循环系统疾病、损伤和中毒、呼吸系统疾病、消化系统疾病以及神经系统疾病。
2015年全市新建及调整急救站16个,累计急救站达到299个,全年总出车次数达到62.8万次,急救呼叫满足率为87.8%。
八、无偿献血及采供血
2015年,全市参加无偿献血人数共40.3万人次,比去年同期增长6.1%;采集血液总量共计70.7万单位,比去年同期增长7.3%。
按照血液招募方式统计:个人捐献血液57.7万单位,占采集血液总量的81.7%,同比增长3.3%,团体捐献血液6.8万单位,占采集血液总量的9.6%,同比增长4%;互助捐献血液6.2万单位,占采集血液总量的8.7%,同比增长75.6%。外省调入血液7195单位,同比减少49.3%;外省调出血液24730单位,同比增长22.8倍。为临床医疗供血(含:全血、红细胞、机采血小板)67万单位,比去年同期增长1.1%。
九、医疗服务
(一)门诊和住院服务量
2015年,全市医疗机构诊疗人次数达23501.6万人次,出院人数达338.1万人次。与上一年比较,诊疗人次增长1.4%;出院人数增加6.8万人次,增长2.1%。(见表2)。与“十一五”末比较,诊疗人次数增加7130.8万人次,增长48.8%;出院人数增加92.6万人次,增长50.7%。
2015年,全市医院诊疗人次数和出院人数分别为16349.8万人次(占全市医疗机构的69.6%)和327.5万人次(占全市医疗机构的96.9%),与上一年相比分别增长了1.4%和3.2%。与“十一五”末相比分别增长了56.2%和55.0%。
表3 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工作量
|
单位:万人次
|
机构类型
|
总诊疗人次数
|
出院人数
|
医疗机构合计
|
23501.6
|
338.1
|
医院
|
16349.8
|
327.5
|
公立医院
|
14870.1
|
297.3
|
民营医院
|
1479.7
|
30.2
|
医院分级别:
|
三级医院
|
11974.9
|
266.6
|
|
二级医院
|
3082.6
|
44.7
|
|
一级医院
|
1154.8
|
13.5
|
|
未评医院
|
137.4
|
2.7
|
医院分类别:
|
综合医院
|
10971.2
|
342.9
|
|
中医医院
|
3674.7
|
33.4
|
|
专科医院
|
1703.8
|
51.2
|
|
护理院
|
0.1
|
0.0
|
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站)
|
4890.2
|
2.2
|
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站)总诊疗人次数达4890.2万人次(占全市医疗机构的20.8%),出院人数2.2万人次(占全市医疗机构的0.6%),与上一年比较分别增长0.7%和减少6.7% ,与“十一五”末比较分别增长60.6%和减少41.7%。
(二)病床使用
2015年,全市医疗机构编制床位使用率为71.8%(实有床位使用率78.4%),其中,医院为75.5%(实有床位使用率80.6%),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站)为20.2%(实有床位使用率32.3%)。与上一年相比,全市医疗机构编制床位使用率下降1.8个百分点(实有床位使用率下降2.6个百分点),医院下降1.8个百分点(实有床位使用率下降2.4个百分点)。与“十一五”末相比,全市医疗机构下降5.7个百分点(实有床位使用率下降3.8个百分点),医院下降6.4个百分点(实有床位使用率下降3.9个百分点)。
2015年全市医疗机构(不含精神病专科医院)平均住院日为10.1日,与上一年比较减少0.1日,与“十一五”末比较减少2.8日。
(三)医师工作负荷
2015年,全市医疗机构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0.7人次和住院1.0床日,与上一年相比分别减少0.4人次和0.04床日。与“十一五”末相比分别增加1.7人次和减少0.1床日。
表4. 医院医师担负工作量情况
|
|
医师日均担负诊疗人次
|
医师日均担负住院床日
|
医院
|
10.5
|
1.5
|
公立医院
|
11.9
|
1.7
|
民营医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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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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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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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分级别: 三级医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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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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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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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分级别: 二级医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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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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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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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分级别: 一级医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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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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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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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分类别: 综合医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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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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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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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分类: 中医医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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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.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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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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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分类别: 专科医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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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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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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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区卫生服务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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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.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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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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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病人医药费用
2015年,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436.9元(当年价格,下同),去除物价上涨因素,与上一年比较,上升3.8%;与“十一五”末比较,上升11.9%。其中,门诊次均药费261.7元,与上一年比较,上升1.7%;与“十一五”末比较,上升3.2%。
2015年,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20513.4元,与上一年比较上升4.7%,与“十一五”末比较上升8.1%,其中住院病人人均药费6551.0元,与上一年比较上升1.4%,与“十一五”末比较下降9.7%。(见表4)
2015年,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门诊药费占医药费用的59.9%,同比下降1.2个%,与“十一五”末比较下降5.1%;住院药费占医药费用的31.9%,同比下降1.1个百分点,与“十一五”末比较下降了6.3个百分点。二级、三级医院的门诊和住院药费所占比重有不同程度的下降。
2015年,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195.9元,与上一年比较,上升10.3%,其中,门诊次均药费169.5元,与上一年比较,上升9.9%。住院方面人均医药费用7342.9元,与上一年比较上升18.1%。其中住院病人人均药费2963.7元,与上一年比较上升10.5%。
2015年,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药费占医药费用的86.6%,药费比重同比下降0.3个百分点;住院药费占医药费用的40.4%,药费比重同比下降3.0个百分点。
表5 2014至2015年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门诊和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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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 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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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立医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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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级医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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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级医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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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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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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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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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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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
|
20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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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(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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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36.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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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13.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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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62.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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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43.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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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9.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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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19.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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门诊费用上涨(%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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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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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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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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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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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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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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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(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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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513.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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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241.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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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255.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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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0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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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974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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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884.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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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院费用上涨(%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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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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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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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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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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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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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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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中医服务
2015年末,全市共有187家中医类医院,其中,三级26家,二级26家,一级132家,未评级3家;公立52家,民营135家;中医医院158家,中西医结合医院26家,民族医院3家。全市共有中医类门诊部211家,中医类诊所612家。中医类别医疗机构占全市9.8%。
2015年,据初步统计,全市中医医院医师日均担负14.2个门诊人次。医师日均负担1.4个住院床日。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医门急诊服务总人次达5247.5万人次,较上一年增长3.9%。中医类医院出院总人次33.4万人次,较上一年增长7.4%。其中,中医类医院门急诊总人次达3674.7万人次,二三级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门急诊服务总人次达688.3万人次,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科服务总人次达884.5万人次。
2015年,全市中医类医院患者门诊次均费用394.9元,住院病人例均医疗费用16737元。
2015年末,全市各级各类中医医院编制床位共22140张,占全市20.4%,比上一年增加15.5%;实有床位数共计19810张,占全市18.9%。
十一、新农合运行
2015年我市参加新农合人数为2239353人,农业人口参合率为99.3%,与“十一五”末相比,提高2.6%。
2015年我市当年实际筹集新农合基金291124.4万元,较“十一五”末增加136427.8万元。其中,地方财政拨付补助资金250343.5万元,农民个人缴纳35591.6万元,利息及其他收入5189.2万元。
2015年我市新农合补偿总金额为263650.5万元,较“十一五”末增加109650.3万元,增长71.2%;其中,住院补偿金额为167183.0万元,较“十一五”末增长64.7%;门诊补偿金额为72002.8万元,较“十一五”末增长51.0%。
2015年我市新农合住院总费用为334411.5万元,补偿费用为167183.0万元,实际住院补偿比为50.0%;门诊总费用为198538.7万元,补偿费用为72002.8万元,实际门诊补偿比为36.3%。
十二、计划生育
2015年,全市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率为98.1%,较“十一五”末增长1.5%。其中非农业户口为98.6%,较“十一五”末增长1.1%;农业户口为93.6%,较“十一五”末增长0.8%。全市户籍人口独生子女领证率为41.2%,较“十一五”末下降15.8%。其中非农业户口为36.6%,较“十一五”末下降18.9%;农业户口为57.5%,较“十一五”末下降2.8%。
简要说明及主要统计指标解释
简要说明
一、本简报主要介绍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资源、医疗服务利用、主要健康指标、卫生防疫、妇幼卫生、监督执法等情况,“卫生资源”和“医疗服务”两部分的指标系全数调查,数据来源于卫生资源统计年报,其余部分的指标来源于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各业务处室及直属单位。2012-2014 年机构数、卫生人员数和医疗服务工作量数据包含15 家驻京部队医院地方患者数据, 2015 年机构数、卫生人员数和医疗服务工作量数据包含15 家驻京部队医院和4 家驻京武警医院数据。
二、本报告数据根据《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》要求进行统计,医疗卫生机构的统计口径是指从卫生、民政、工商行政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或法人单位登记证书,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、疾病控制、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。
三、自2011年度起,本简报中村卫生室数计入医疗卫生机构总数中(不再单独统计)。同期对比时各年份数据均按照此口径进行调整。
四、村卫生室人员数(包括乡村医生、卫生员、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、注册护士)计入卫生人员总数。
五、由于“十一五”末医保政策调整,近年来,精神专科医院大量周转长期住院患者,造成近年出院者平均住院日波动较大,故本资料将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合计项(包括同期各年度总计、医院合计、专科医院合计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)的统计口径均调整为不包含精神专科医院的口径。
主要指标解释
医疗卫生机构: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,或从民政、工商行政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,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、疾病控制、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教育等工作单位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、疗养院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站)、卫生院、门诊部、诊所(卫生所、医务室)、急救中心(站)、采供血机构、妇幼保健院(所、站)、专科疾病防治院(所、站)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(防疫站)、卫生监督所(中心)、卫生监督检验(监测、检测)机构、医学科研机构、医学在职培训机构、健康教育所(站)及其他卫生机构等。村卫生室数计入医疗卫生机构总数中(不再单独统计)。
医疗机构: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机构,包括医院、疗养院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站)、乡镇(街道)卫生院、门诊部、诊所(卫生所、医务室)、妇幼保健院(所、站)、专科疾病防治院(所、站)、急救中心(站)和临床检验中心。村卫生室数计入医疗机构总数中(不再单独统计)。
医院:包括综合医院、中医医院、中西医结合医院、民族医院、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,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、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。
公立医院: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全资或集体全资的医院。
基层医疗卫生机构: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站)、乡镇卫生院、街道卫生院、门诊部、诊所(医务室)、村卫生室。
卫生人员:指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在岗职工,一般按支付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,包括在编和合同制人员、返聘和临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,不包括离退休人员、退职人员、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返聘本单位不足半年人员。包括卫生技术人员、其他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、乡村医生和卫生员。
卫生技术人员:包括执业医师、执业助理医师、注册护士、药师(士)、检验技师、影像技师(士)、卫生监督员和见习医(药、护、技)师(士)等卫生专业人员。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(如院长、副院长、党委书记等)。
执业(助理)医师、注册护士:一律按领取医师和护士执业证书且实际从事临床工作的人数统计,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医师和护士。包括村卫生室执业(助理)医师及注册护士。
编制床位: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。
实有床位:指年底固定实有床位数,包括正规床、简易床、监护床、超过半年的加床、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、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床位。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、接产室待产床、库存床、观察床、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侍床。
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=卫生技术人员/人口数×1000。
每千人口执业(助理)医师=(执业医师数+执业助理医师数)/人口数×1000。
每千人口注册护士=注册护士数/人口数×1000。
每千人口编制床位=全市医疗机构编制床位数/人口数×1000。
每千人口实有床位=全市医疗机构实有床位数/人口数×1000。
总诊疗人次数:指所有诊疗工作的总人次数。诊疗人次数按挂号数统计,包括:①病人来院就诊的门诊、急诊人次;②出诊人次数;③单项健康检查及健康咨询指导人次;④未挂号就诊、本单位职工就诊及外出诊疗不收取挂号费的,按实际诊疗人次统计。患者一次就诊多次挂号,按实际诊疗次数进行统计,不包括根据医嘱进行的各项检查、治疗、处置工作量。
出院人数: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。包括正常分娩、未产出院、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、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。
居民总死亡率:指某地某年平均每千人口中的死亡数,它反映居民总的死亡水平。
实有病床使用率=实际占用总床日数/实际开放总床日数×100%。
编制床位使用率=实际占用总床日数/(编制床位×365) ×100%。
实有病床周转次数=出院人数/平均开放病床数。
平均开放病床数=实际开放总床日数/365。
编制床位周转次数=出院人数/编制床位。
出院者平均住院日=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/出院人数。
医师人均每日担负诊疗人次=(诊疗人次数/医师人数)/251。
医师人均每日担负住院床日=(实际占用总床日数/医师人数)/365。
婴儿死亡率=婴儿死亡数/活产数×1000‰。
孕产妇死亡率=孕产妇死亡人数/活产数×10万。一般用1/10万表示。
期望寿命:又称平均期望寿命,指0岁时的预期寿命。即在某一死亡水平下,已经活到X岁年龄的人们平均还有可能继续存活的年岁数。一般用“岁”表示。
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=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数/人口数×100000/10万。
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率=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数/人口数×100000/10万。
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病死率=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数/发病数×100%。
计划生育率=某时期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出生人数/同期出生人数。
独生子女领证率=育龄妇女中已生有一孩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人数/已婚育龄妇女人数。
图中2012-2014年中的机构数、卫生人员数和医疗服务工作量包含15家驻京部队医院地方患者数据,2015年在此次基础上增加4家驻京武警医院数据,为全部北京地区的资源和服务量数据。全文数据的对比分析为同口径比较。